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90条

1. 仅在受托人提交报告确认满足第189条任一条件后,法院方可因债权人利益消灭决定终结破产程序。 2. 第1款决定一经作出,程序即终结;破产部门应在十日内依第35条公告、登记。 3. 受托人自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对债务人交付或与其有关的账簿、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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