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82条

1. 清算完成后十日内,受托人通知破产部门和债权人,附破产业务最终账目及计划执行方式,并召集债权人、债务人讨论和提出意见。无论出席人数,会议均有效。债务人受监管的,亦通知单位出席。会议最迟在通知债权人清算完成后三十日内举行。 2. 最终账目列明尚未最终接受及争议未决债务的份额;该等份额留存于法院金库,直至终局解决后依破产法院决定支付权利人。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