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六个月内未完成清算或未取得显著进展的,受托人应向法院报告清算状况及迟延原因;破产部门通知债权人并召集会议讨论。此后每满六个月仍未完成,重复该程序。 2. 清算和分配计划最迟应在开始执行后两年内完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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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六个月内未完成清算或未取得显著进展的,受托人应向法院报告清算状况及迟延原因;破产部门通知债权人并召集会议讨论。此后每满六个月仍未完成,重复该程序。 2. 清算和分配计划最迟应在开始执行后两年内完成。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