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动产或不动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范围内优先于优先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其后优先债权人依本法规定顺位受偿。 2. 向担保债权人分配前,从担保财产出售所得扣除受托人在出售中发生的全部合理费用。 3. 宣告债务人破产判决后三十日内受托人未开始出售担保财产的,担保债权人可请求法院许可对担保执行,即使担保尚未获接受;法院在申请后十日内决定。 4. 出售所得不足以覆盖受托人报酬和相关成本的,受托人可不继续出售,并立即书面通知担保债权人。 5. 债权人可在获通知后五日内异议;法院十日内作出终局决定。 6. 出售担保财产有盈余的,交受托人为债务人利益保管;扣除费用后所得少于担保债务的,余额转为普通债务。 7. 下列优先债务先于普通债务清偿:a. 司法费用,包括受托人、专家报酬,以及为债权人共同利益保存、清算财产的支出;b. 有管辖权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的扶养费;c. 应付政府机关款项;d. 应付雇员、工人和用工人员的离职待遇及未付定期工资、薪金,不含其他附带津贴、奖金、款项或金钱、实物利益,总额最多三个月工资;法院可准许受托人从掌握资金支付不超过三十日到期工资;e. 债务人与程序开始后所任专家约定的报酬,包括法律咨询费;法院可依职权或债权人异议核定,异议不停止程序,法院五日内终局决定;f. 启动程序后为债务人取得货物、服务、继续履行有益于业务或财产的合同,或依本法维持经营而发生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8. 第7款每一类别内债权人地位平等;财产不足的,债权按相同比例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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