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57条

1. 代理人或本人被决定启动破产程序时,代理权终止;但代理人或第三人对代理权享有利益的,不因启动破产程序而终止。 2. 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一经作出,债务人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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