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33条

1. 启动破产程序决定一经作出,债务人即不得处分、经营或管理其财产和业务,由受托人管理。债务人在决定作出当日实施的一切处分均视为在决定后实施;违反该限制的处分视为未发生。 2. 受托人可向破产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债务人的处分对债权人不生效,并可申请必要保全措施保护债权人权利。 3. 处分限制不妨碍债务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采取保存其权利所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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