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启动决定在债务人死亡后作出且死亡时未编制清单,或债务人在决定后、清点开始前或完成前死亡的,应依本法第135条机制立即编制或继续编制,并由继承人出席或通知其出席。 2. 债务人在启动破产决定和清单完成后死亡的,继承人取代其参加程序并可指定代表;否则破产法院依本法第21条任命代表。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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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启动决定在债务人死亡后作出且死亡时未编制清单,或债务人在决定后、清点开始前或完成前死亡的,应依本法第135条机制立即编制或继续编制,并由继承人出席或通知其出席。 2. 债务人在启动破产决定和清单完成后死亡的,继承人取代其参加程序并可指定代表;否则破产法院依本法第21条任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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