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重组与破产法

第128条

资产清点在破产部门负责人或其代表及受托人在场时进行。债务人、公诉机关、对受监管债务人的单位及监管机关应获日期通知并可出席。清单一式两份,由部门负责人或代表及受托人签署,一份存部门,一份由受托人保管;列明未查封或已解除查封的资产。可借助资产评估师清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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