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apore · Trust & Succession

新加坡信托设立:受托人、税务与私人银行

新加坡信托将资产法定所有权与受益人权益分开,但它不是公司、VCC或家族办公室的另一名称。可执行架构应从家族目标及适用法出发,而非套用标准契约。

DeedRights and duties
TrusteeFiduciary owner
100Year perpetuity period
CRSTax transparency

01

信托、家族办公室与VCC承担不同职能

信托是一种受信关系:受托人依信托契约为受益人或获准目的持有并管理资产。家族办公室是组织家族人员、决策及报告的运营安排。VCC主要是投资基金的公司形式,并须配置合资格基金管理人。三者可以组合,但不能相互替代。选择须结合资产、控制、传承、家族范围、投资模式、税务居民及受益人所在国家分析。

02

信托契约分配权力、义务与控制

设立前须确定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或其他监督人士、受益人与排除人士、期限、适用法、投资与分配权、增加资产、替换受托人、死亡及失能安排。保留权力及意愿书不应令受托人成为名义持有人。受托人仍须独立履行受信义务,家族权力也须与银行、税务分类及实际管理一致。

03

核验专业受托人的牌照与实际服务范围

《信托公司法》规管在新加坡经营的信托业务。专业服务商应在MAS金融机构名录中核实为Licensed Trust Company,不能仅依据集团品牌。随后比较法律实体、获准服务、相关资产与国家经验、投资模式、托管、委托、AML/KYC、报告、责任、保险、收费、辞任及向继任者交接文件的安排。

新加坡信托设立:受托人、税务与私人银行

新加坡信托将资产法定所有权与受益人权益分开,但它不是公司、VCC或家族办公室的另一名称。可执行架构应从家族目标及适用法出发,而非套用标准契约。

04

资产保护不能排除债权人权利或既有义务

信托不得用于隐藏受益人或逃避既有债务、制裁、税款或判决。须审查委托人偿付能力、转移时间与价值、债权人与配偶权利、继承限制、资产所在地规则及税务后果。新加坡法律明确保留低价交易和不公平优惠的相关规则,因此绝对或追溯性的保护承诺并不准确。

05

税务与CRS取决于收入、相关人士及实际分类

IRAS说明,信托收入可能在受托人层面征税,也可能由有权取得收入的新加坡税务居民受益人纳税;非居民、经营收入及归属于委托人的情形另有规则。申报及Form T须按事实判断。CRS还须确定金融机构或NFE身份、账户持有人与控制人、税务居民及自我证明。境外CFC、继承、申报及外汇规则不会因采用新加坡契约而消失。

06

私人银行开户建立在完整架构上,并非自动取得

银行或托管人审查委托人及财富来源、每次注资来源、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控制人、契约、意愿书、投资政策、预期分配及税务文件。账户可由受托人以其身份持有,也可由底层公司或投资载体持有;每一层均须有独立目的、权限及资金流。持牌受托人可提高档案可管理性,但不能要求银行必须开户。

FAQ

FAQ

私人新加坡信托是否必须像公司一样注册?

信托不是公司,通常通过法律文书及资产转移成立;但受托人、底层实体、税务与报告仍可能分别要求登记或申报。

委托人能否保留全部控制?

可以设计适当权力,但过度实际控制可能与受信架构冲突,并影响税务、争议及银行评估。

新加坡信托可存续多久?

对于自2004年12月15日起生效的相关处分,《民法法》规定100年永久期,或文书指定的较短期限。具体契约仍须单独审查。

信托是否保证资产保护及保密?

不保证。债权人、法院、银行、税务及其他主管机关的合法权利仍然存在,AML与CRS也要求披露相关人士。

相关方案

VCC、基金及家族办公室
新加坡私人银行
国际信托与基金会
国际税务规划

官方依据

法律审核

本材料仅供一般信息参考。法律、税务、报告、资产保护及银行结果取决于所有参与人的事实与所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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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信托设立:受托人、税务与私人银行

新加坡信托将资产法定所有权与受益人权益分开,但它不是公司、VCC或家族办公室的另一名称。可执行架构应从家族目标及适用法出发,而非套用标准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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