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3条

补足税法 · 排除实体

本法不适用于下列实体: 1. 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单位及其他公法人。 2. 国际组织。 3. 非营利机构,例如协会、联合会及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私人机构。 4. 养老基金。 5.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投资基金。 6.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房地产投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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