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不适用于下列实体: 1. 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单位及其他公法人。 2. 国际组织。 3. 非营利机构,例如协会、联合会及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私人机构。 4. 养老基金。 5.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投资基金。 6.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房地产投资实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
Tax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补足税法 · 排除实体
本法不适用于下列实体: 1. 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单位及其他公法人。 2. 国际组织。 3. 非营利机构,例如协会、联合会及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私人机构。 4. 养老基金。 5.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投资基金。 6. 作为最终母实体的房地产投资实体。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阿拉伯文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