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

跨国企业集团补足税法第1条

补足税法 · 定义

适用本法时,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各自所列含义: 1. 补足税(Top-up Tax): 本法规定的补足税。 2.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规则):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与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有关的规则及指引。 3. 所得纳入规则(Income Inclusion Rule,IIR): 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所包含的规则。 4. 实体: 依法负有编制单独财务账目的义务的任何法人;但不包括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单位及其他公法人。 5. 最终母实体(Ultimate Parent Entity,UPE): 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其他实体控制性权益,且其自身并未被另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控制性权益的实体,或者集团的主要实体。 6. 集团是指: (a)通过所有权或控制关系相互关联的多个实体;其资产、负债、收入、费用和现金流量纳入最终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或者因规模、重要性或该实体被持有以供出售而未纳入该等报表; (b)位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并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设有一个或多个常设机构的实体,但该实体不得属于另一集团。 7. 跨国企业集团(Multinational Enterprise Group,MNE集团): 至少包含一个不位于最终母实体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8. 集团成员实体(Constituent Entity)是指: (a)集团内的实体; (b)主要实体的常设机构。 9. 财政年度: 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母实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对应的会计期间;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公历年度。 10. 实施条例: 本法的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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