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建立推广与服务电话和信息、来电身份保护、反冒用及欺诈信息控制、运营商与内容提供商及国际聚合商关系,以及增值服务开通与停用的专项制度,并规定用户拒收机制及运营商技术义务。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持牌电信运营商及条例所涵盖的其他主体在发起或传输推广与服务通信、提供增值服务时的活动;现有主体须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限制与排除
不取代个人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网络犯罪、电子商务规则或电信牌照条件。合法服务信息和公共利益信息不等同于推广信息,但须符合其相应分类及条例要求。
04
官方来源
TRA Decision 10-2026/36/2/1152 · issued 12 August 2026 · published 16 August 2026 · effective the following day · six-month transition · 电信监管局/司法与法律事务部
2026年9月13日
打开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