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条

第一章 · 定义及一般规定

本法不适用于下列个人数据处理: (一)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二)国家行政机关单位及其他公法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职权; (三)控制者履行任何法律、判决或法院决定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四)保护国家的经济及财政利益; (五)保护数据主体的重大生命利益; (六)根据调查机关正式书面请求侦查或预防刑事犯罪; (七)履行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八)在个人或家庭范围内进行处理; (九)经授权机构开展历史、统计、科学、文学或经济研究,但其公开的研究及统计不得使用与数据主体有关的标记或信息,以确保个人数据不能归属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 (十)数据已向公众开放且其使用不违反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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