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4条

第七章 · 数据保护负责人

控制者应指定数据保护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具备履行第35条职责的资格,熟悉法律、本实施条例及控制者或处理者的数据保护实践,并具有持续、正确处理所有个人数据保护事项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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