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

《个人数据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

第六章 · 个人数据泄露

控制者应在第28条记录中记载数据泄露、原因、后果及已采取的补救、技术和组织措施,并按主管部门规定期限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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