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85条

第二编 · 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公司 · 第三章 · 隐名合伙公司

隐名合伙公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自然人或法人组成。该公司具有隐名性,其存在不得对抗第三人;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适用登记机关的任何登记程序。隐名合伙合同可以通过一切证据方法证明。但任何合伙人向第三人披露隐名合伙公司的存在,并以该身份与第三人交易的,规范普通合伙公司及其普通合伙人的规定适用于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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