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依清算决议或判决的规定进行;两者均未作规定的,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清算人应向公司记录地址上的全体债权人寄送附回执的挂号信,通知清算开始并要求其向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地址不明的,应依本法以公告方式通知并要求申报。无论何种情形,公告均应给予债权人自公布之日起180日的申报期限。清算人应自清算决议或判决提交登记机关之日起7日内发布公告。 2. 支付清算费用及清算人报酬后,按照债务顺位清偿所有向公司提出的有效请求。 3. 依设立文件在合伙人或股东之间分配剩余资产;设立文件未作规定的,按各自在公司资本中的出资比例分配。净资产不足以覆盖设立文件所列出资份额或股份的全部价值时,短缺部分按承担亏损的相同比例由合伙人或股东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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