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或股东的个人债权人不得要求以该合伙人或股东在公司资本中的份额清偿其债务。公司解散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公司清偿自身债务后剩余资产中属于该合伙人或股东的份额清偿。 尽管有前款规定,在股份公司以外的商业公司中,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公司损益表所确定的该合伙人利润份额清偿;在股份公司中,则只能以股东应得的已宣告股息清偿。 除前两款权利外,股份公司股东的个人债权人还可以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要求公开拍卖该股东的股份,并以拍卖所得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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