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27条

第三编 · 股份公司 · 第六章 · 控股公司和子公司

控股公司是对一家或多家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财务及行政控制的股份公司;其通过持有每一该等公司至少51%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使该等公司成为其子公司。 控股公司应通过其子公司投资资金。 控股公司不得持有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的份额,亦不得持有其他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份。 在不与本章规定抵触的范围内,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控股公司。 编辑说明:在控制定义中,阿拉伯文官方文本明确表述为“股份或出资份额”(أسهم أو حصص),并在禁止持有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权益时使用“份额”(حصص);FSA发布的英文译本在两处均使用 shares。本中文译文以阿拉伯文官方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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