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商业公司法 — 第214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财政年度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关于公司状况及表现的报告。报告尤其应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如有)的财务状况;拟向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公司或子公司活动的任何变化;影响公司状况的任何事项;公司能够继续开展全部活动并实现其目标的依据;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以及公司遵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程度的报告。该报告须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以及首席执行官或总经理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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