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l. 2026 Nr. 12 · LR 216.0 · BuA 17/2025 · BuA 98/2025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2026年信托法改革

LGBl. 2026第12号于2026年7月1日生效并已纳入现行PGR。本说明解读修法及过渡规则;当前适用应以PGR德文整合文本为准。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01

改革明确区分公益信托与私益信托,并重新设计持续控制、信息获取及司法监督机制。

02

每个私益信托须至少指定一名信息权利人及其继任人,以确保控制职能持续有人承担。

03

信息权利人享有广泛信息权及年度账目权,并须每年核查管理是否符合信托文件。

04

公益信托受基金会与信托监管局监管,并适用特别通知、审计及司法监督措施。

05

既有私益信托自2026年7月1日起有18个月调整期;既有公益信托的特定事项适用六个月期限。

06

过渡规则在设立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或无法联系时设置处理顺序,并允许法院指定审计师担任信息权利人。

01

分类、文件与登记

新第898a条依主要目的及财产用途将信托分为公益或私益。第899a条要求文件载明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或目的,并为私益信托指定信息权利人及继任人。存续超过十二个月的信托须在30日内向商业登记处申报,除非改用获准的信托文书存放方式。公益信托不得采用该存放方式,而适用主管机关通知及特别监管制度。

02

信息权利人

第928a至928d条建立持续控制职能。设立人、受益人或其他人士可担任信息权利人;在特定组合下须具备独立性及足够法律或经济专业知识。受托人须落实任命,并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身份、权利与义务。信息权利人可查阅文件、账簿及相关事实,每年核查管理,出具报告或确认;发现重大不合规或财产风险时须通知法院,并在适用时通知监管机关。例外及文件中的不同安排均受法律原文严格限制。

03

监管与过渡期

对公益信托,监管机关依法具有信息权利人身份,法院则保留采取具体监督措施的权力。2026年7月1日已存在的私益信托须在18个月内调整文件及任命;设立人死亡、无行为能力或无法联系时,法律规定处理顺序。既有公益信托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特定登记及主管机关通知。妥善任命完成前,旧制度部分规则继续适用,因此过渡并非所有规则瞬间全部替换。

LILEX · LLV · F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01

LGBl. 2026 Nr. 12 amending act

28 页 · 生效日: 2026-07-01 · 发布日期: 2026-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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