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R · LR 216.0 · LGBl. 1926 Nr. 4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PGR:公司、基金会与信托

依据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PGR官方整合文本独立撰写。本说明仅涵盖所列制度,并非官方译文、法律全文或针对具体架构的法律意见。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01

PGR是列支敦士登规范法人、公司、基金会与信托的主要私法渊源;选择具体工具时须审查其专章,不能只依据一般规定。

02

一般最低资本因形式而异:股份公司及资本分为份额的其他法人为50,000瑞郎、欧元或美元,有限责任公司为10,000,资本不分份额的法人为30,000,且须全部缴足。

03

基金会是具有法人资格且在法律和经济上独立的目的财产;PGR区分公益与私益基金会(包括家族基金会),并规定文件、机关、登记及监管。

04

基金会最低资本为30,000瑞郎、欧元或美元;设立文件须规定投入财产、目的、受益人或可客观确定的受益人范围、机关及终止时的财产归属。

05

PGR信托以财产交由受托人、由其以自己名义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为基础;财产、权限及受信义务由法律和信托文件共同界定。

06

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的信托改革已纳入本整合文本,因此引用旧资料前必须核对过渡规则及新的信息权利人制度。

02

基金会架构

PGR第552条将基金会界定为通过单方意思表示设立、在法律和经济上独立并服务于明确目的的财产。法律区分公益和私益基金会,包括纯家族及混合家族基金会。最低资本为30,000瑞郎、欧元或美元。公益基金会及依据特别法经营商业业务的私益基金会须登记,其他私益基金会可适用设立通知制度。架构至少需要两名基金会理事、完备设立文件、受益人规则、记录保存,并视类型设控制机关或公共监管。

03

信托的设立、管理与控制

根据第897条及以下条款,受托人取得财产或权利,以自己名义作为独立权利义务主体,为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管理。文件须明确信托、财产、受托人、受益人或目的;2026年改革后,私益信托还须指定信息权利人及继任人。受托人须遵守文件、保存与规模相称的账簿和财产清单、保管文件,并在法律要求时隔离信托财产。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信托适用30日内登记或获准存放规则;公益信托另有通知和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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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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