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前须核对法院权限、当事人、诉讼能力、代理权限、争议金额及适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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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PO · LR 271.0 · LGBl. 1912 Nr. 9/1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民事诉讼:ZPO实务指南
ZPO以LILEX自2026年7月1日起有效的合并文本为准。本文为独立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或全文;管辖权、EO、外国判决承认及特别程序须另行审查。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请求和抗辩应对应具体事实与证据;后续补充可能受程序规则限制。
临时救济和执行并非实体诉讼的简单附属事项,须审查EO、资产、紧迫性及比例性。
仲裁、上诉和外国判决承认各有不同依据、期限及司法审查范围。
01
立案、当事人与程序立场
诉讼策略应先确定法院及所求结果,再核验原告、被告、代理及有效送达。诉状应区分请求内容与事实、法律依据,并处理争议金额和可能的反请求。境外参与人应尽早准备公司文件、授权书、翻译及送达地址;诉讼费用担保和国际送达须另行分析。起始错误可能使案件从实体争议转为可受理性、权限或时效争议。
02
证据与紧急保护
每项主张都应对应文件、证人、专家意见或其他可采证据。电子通信、银行数据和公司记录应保留清晰来源且不得改动;在提交前先处理保密及个人数据问题。如资产或证据可能消失,应与实体请求同步规划紧急保护,但须分别证明法律依据、风险与比例性。EO、保全机制及可能的反担保需要独立程序图谱。
03
裁判、上诉与仲裁
裁判作出后,应立即记录送达日期、可用救济、范围及停止执行效力。上诉策略应围绕可受理的理由和一审卷宗构建,而非无选择地重复全部争议。仲裁还须分别审查仲裁协议、仲裁地、仲裁庭组成、临时措施权限及法院监督理由。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不会自动及于资产;承认和执行取决于相关条约、ZPO或EO以及财产所在地。
LILEX · LLV · F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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