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VG · LR 950.4 · LGBl. 2005 Nr. 278 ·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列支敦士登VVG:资产管理许可与义务

依据自2026年9月1日起生效的VVG官方整合文本及FMA资料独立撰写。本说明并非官方译文或法律全文,也不构成按某一投资模式提供服务的许可。

编辑说明 · 非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01

VVG涵盖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建议、接收和传递指令、代表客户执行指令,以及特定相关研究和公司融资咨询。

02

资产管理公司须取得FMA许可;获准服务记载于许可且可能受到限制,实际业务与营销必须与许可范围精确一致。

03

公司须诚实、专业并以客户最佳利益行事,管理利益冲突,评估适合性或恰当性,披露成本,并遵守佣金利益与产品目标市场规则。

04

个人投资组合管理人不会因此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存管人或银行,且不得接收客户资金;每一新增业务要素均须另行定性。

01

服务范围与监管边界

VVG第3条将四类主要投资服务纳入资产管理:对单一客户投资组合进行全权管理、提供个性化投资建议、接收和传递指令以及代表客户执行指令。服务可附带法律明确列示的辅助业务,包括面向客户的研究以及资本结构、战略、并购咨询。该模式须与UCITS或AIF集合管理、资产托管、吸收存款、超出许可范围的经纪业务及不受监管的一般信息区分。FMA明确指出,VVG公司不是集合投资计划的管理公司,也不得接收或持有客户资金。

02

许可、治理与委托

申请人须建立注册地和总部均位于列支敦士登、具有真实运营实体的公司,并配备适格管理层和治理机构、透明所有权、可行商业计划、充足自有资金及指定审计师。FMA现行资料载明最低股本为100,000瑞郎,但实际审慎资本需求取决于服务、支出及适用要求。FMA可将许可限制于特定服务并附加条件。为提高效率可进行职能委托,但不得架空核心职能;责任仍由公司承担,并须保留指示、监督、保密及在列支敦士登持续访问必要监管数据的能力。

03

行为规则、客户与跨境业务

获得许可后,能够证明客户利益受到保护成为核心。公司须进行客户分类,提供公平易懂的信息,收集其知识、经验、财务状况、亏损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和风险容忍度,并实施所需的适合性或恰当性测试。利益冲突、产品目标市场、最佳执行、成本及佣金利益均须通过书面流程控制;投资组合管理对保留第三方付款或利益有严格限制。欧洲经济区护照通过主管机关通知运行,并不取代东道国规则、营销限制、反洗钱、制裁及涉及第三国客户所需的分析。

LILEX · LLV · F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是对官方资料独立撰写的编辑说明,并非官方译文,也不复制法律全文。使用前须核验现行德文文本、过渡条款及个案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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