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首先确定债务人真正拥有什么
破产财产包括清算开始时及其后发现的财产和财产权。核查房地产、车辆、设备、存货、应收款、股权、数字和知识产权、诉权以及第三方占有的资产。
- 权属
- 权属文件和公共登记。
- 占有
- 位置、保管人和实物访问。
- 负担
- 担保、查封、租赁及其他限制。
- 价值
- 状态、流动性和持有成本。
02
盘点证明破产财产是否完整
管理人接管财产,一般应在清算开始后三个月内完成盘点;财产规模较大时法院可延长。结果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录入破产信息登记。应将清单与会计、登记、银行流水及现场检查相互核对。
03
估值解释价格,但不能替代出售决策
独立评估师不得与管理人、债务人或债权人存在利害关系。核查估值对象、日期、假设、可比案例、权利负担、增值税、流动性及用途。报告信息和电子副本应在收到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布,估值结果可被质疑。
04
出售方案决定经济效果和参与门槛
盘点或债权人要求的估值完成后一个月内,管理人向会议或委员会提交方案,载明标的、时间、形式、起拍价、加价幅度、保证金、公告及组织者。法律目标是实现最高价格并吸引最多买方。
05
标的如何组合有时比起拍价更重要
比较整体企业、持续经营业务、资产组合和单项出售。考虑技术联系、许可证、土地、员工、公用设施、担保及拆分是否损害价值。
06
首次拍卖必须形成真实竞争
通常以电子增价拍卖进行;法律要求附加条件时采用竞赛方式。公告须充分说明标的、看样、申请、保证金、价格和合同。公开增价拍卖的加价幅度为起拍价的5%至10%。
07
首次流拍不等于立即低价处置
无人申请、仅一人获准但未签约,或中标人违约时,进入再次拍卖。一般起拍价比首次低10%。应审查拒绝准入和违约原因,防止人为制造流拍影响后续价格。
08
公开报价是一张逐期降价表
再次拍卖失败后,价格依公告期间逐步下降。中标人依第139条结合报价及申请时间确定。买方须控制电子签名、保证金到账、关联关系披露及正确价格期间内提交。
09
担保债权人制定条件,但受法院监督
担保债权人在法律范围内确定担保物出售条件;与管理人或其他担保权人的分歧由破产法院处理。还需测算保管和出售费用、价款分配及担保权人留置资产的条件。
10
买方购买的是资产,而不是宣传材料
开展权属及运营尽调:交易链、诉讼、地产边界、技术文件、许可、环保、租赁、员工、税务、公用设施及转让限制;提前准备公司批准、资金、电子签名和申请。
11
并非任何违规都会导致拍卖无效
民法典第449条要求存在影响结果及申请人权利的重大违反,例如违法拒绝准入、隐瞒信息、错误确定中标人、限制竞争或操纵报价和价格。拍卖无效会导致成交合同无效,因此还需证明适格、诚信和可恢复利益。
12
债权人监督的是财产价值增长,而不仅是报告
除非另定周期,管理人至少每三个月向会议或委员会报告。应取得盘点、估值、方案、公告、申请日志、记录、合同、付款、交付及价款流向;拖延时可通过会议、委员会及第60条投诉。
13
出售或收购文件包
登记与权属;会计资料;盘点和公告;看样;估值;出售方案;债权人或法院批准;官方公告;平台页面;合同;保证金;电子签名;申请;准入记录;出价历史;结果记录;付款;交接文件;权属登记;价款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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