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Law+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
逐条目录 · 第页 1 / 1
研发税收抵免 — 第1–14条
-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上述《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和《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中的定义适用于本决定。除此以外,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如下含义: 企业税法:经修订的《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企业及业务征税法》。 委员会:阿联酋研究与发展委员会。 可扣除支出:根据《企业税法》或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在确定合格实体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应税所得,或第二支柱所得或亏损(视情况而定)时可予扣除的支出。 财政年度:具有…
- 第2条 — Article (2)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Rate and its Application
1. 研发税收抵免按合格实体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2. 研发税收抵免应根据本决定第7条,用于抵减合格实体或任何其他人士应缴的企业税和/或补足税。该税收抵免可依部长根据本条第3款作出的决定予以退还。 3.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 a. 研发税收抵免的适用比例及各比例的适用条件,并考虑合格实体发生的合格研发支出金额、参与合格研发活动的雇员人数以及该决定规定的任何其他标准; b. 研发税收抵免是否可退还…
- 第3条 — Article (3) Conditions for Claiming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1. 合格实体可就合格研发支出申报研发税收抵免,但须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a. 合格实体达到部长决定规定的从事合格研发活动的最低雇员人数; b. 合格实体取得委员会要求的必要事先批准,并遵守部长决定规定的持续合规要求以及委员会规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c. 合格实体承担实施合格研发活动的财务负担; d. 合格实体享有利用无形资产或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所产生收益的份额。该等利用包括转让该等无形资产、合格研发活动其他成果或其中的权利,或者将其…
- 第4条 — Article (4) Excluded Entities
就本决定而言,下列实体不视为合格实体: 1. 既不缴纳企业税也不缴纳补足税的任何实体。 2. 选择适用《企业税法》第21条的任何实体。 3.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实体。
- 第5条 — Article (5) Qualifying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diture
1. 合格实体在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就合格研发活动发生的下列支出类别,视为合格研发支出: a. 雇员成本; b. 消耗性材料成本; c. 分包费用; d. 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在成本分摊安排项下承担的分摊份额; e. 部长决定可能指定的任何其他支出类别; f. 本款a至e项所列、按照适用会计准则资本化且与合格研发活动产生的内部开发无形资产有关的成本。 2.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本条第1款所述术语的定义及其他相关规则和条件,包括雇员成本的…
- 第6条 — Article (6) Utilization and Carryforward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1. 对于合格实体已向税务机关提交填写完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所涉及的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研发税收抵免应先用于清偿该合格实体应缴的企业税和/或补足税,之后方可将任何余额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或依本决定第7条转让。 2. 以前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产生的研发税收抵免,应先于以后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产生的抵免使用。 3. 合格实体可将未使用的研发税收抵免结转至后续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 4. 部长可作出决定,规定研发税收抵免结转和使用的附加…
- 第7条 — Article (7) Transfer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Business Restructuring, and Record-Keeping
部长应作出决定,明确: 1. 研发税收抵免可予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2. 企业重组时研发税收抵免可转让和保留的条件,包括停止合格研发活动的后果; 3. 合格实体须遵守的记录保存要求,以证明相关活动属于可申报研发税收抵免的合格研发活动。
- 第8条 — Article (8) Repayment of Unduly Received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1. 如认定合格实体就特定研发项目不再符合全部或部分研发税收抵免资格条件,则与该项目有关、已退还或已依本决定第7条用于减少合格实体或任何其他人士企业税和/或补足税负债的税收抵免金额,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其规定方式返还。 2. 与该研发项目本身有关的研发税收抵免未使用部分,自本条第1款所述情形确定之日起视为丧失,不得结转或退还。 3. 研发税收抵免依本条须返还时,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其他税收抵免、特别减免、税务亏损或第二支柱亏损清偿因…
- 第9条 — Article (9) Submission of Applications to Obta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1. 合格实体应依本决定提交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并附具: a. 已取得委员会事先批准的证明; b. 由高级管理层签署、确认所提供资料准确性的声明; c. 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编制的合格研发支出明细; d. 合格实体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 部长决定可能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文件。 2. 研发税收抵免申请应作为相关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或补足税申报表(视情况而定)的组成部分提交,该期间或年度应为合格研发支出发生期间。 3. 在企业税或补足税申…
- 第10条 — Article (10) Application of th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Tax Credit in Special Cases
如本地指定申报实体已提交补足税申报表,部长应作出决定,规定本决定适用于税务集团及上述《2024年第142号内阁决定》所辖实体的规则、条件和程序。
- 第11条 — Article (11) Administrative Fines
1. 适用本决定第8条第1款规定的返还规则时,合格实体或本决定第7条所述任何其他人士,应缴纳上述《2022年第28号联邦法令》规定的任何罚款。 2. 计算该等罚款时,应将须返还的研发税收抵免金额视同到期或应缴税款。
- 第12条 — Article (12) Executive Resolutions
1. 部长应作出实施本决定各项规定所需的决定。 2. 委员会可就事先批准事项作出行使本决定赋予其权限所需的决定,包括制定事先批准申请的提交、审查和裁定规则、期限及程序,以及对委员会就此作出的决定提出异议的程序。
- 第13条 — Article (13) Applicability of the Resolution to Tax Periods or Fiscal Years
本决定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纳税期间或财政年度。
- 第14条 — Article (14)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日期次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