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企业税 · 合格自由区人士 · 虚拟资产

VARA 作为特定合格自由区活动的主管机关

指定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为第229/2025号决定下特定基金管理及财富/投资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

资料类型法规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企业税 · 合格自由区人士 · 虚拟资产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文本为准;官方门户的英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页为 SGC 独立编辑概述。
审核日期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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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指定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为第229/2025号决定下特定基金管理及财富/投资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

  • 补充而非取代第229/2025号决定。
  • 为 QFZP 目的追溯适用。
  • DFSA 与 FSRA 仍属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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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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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已发布独立四语编辑概述;站内暂未转载法规全文。

这是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文本或完整译文。适用时须核对阿拉伯文原文、现行版本及过渡条款。

已发布独立四语编辑概述;站内暂未转载法规全文。. 这是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文本或完整译文。适用时须核对阿拉伯文原文、现行版本及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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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文本为准;官方门户的英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页为 SGC 独立编辑概述。

法律审核

已核对编号、日期、适用范围、主要例外、生效状态及官方链接;本概述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 2026年9月13日

转载状态

仅使用法规元数据、官方直链及原创编辑说明;不复制 FTA/MoF 的 PDF、版式或汇编。发布全文前须另行核查来源及使用条件。

变更历史

  • 2025年12月22日——发布;为 QFZP 目的自2023年6月1日起适用。
  • 2026年9月13日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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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336 of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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