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 · 企业税 · 合格自由区人士 · 虚拟资产

VARA 作为特定合格自由区活动的主管机关

指定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为第229/2025号决定下特定基金管理及财富/投资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

资料类型法规
法律部门税务
法律体系企业税 · 合格自由区人士 · 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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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日期202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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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指定迪拜虚拟资产监管局(VARA)为第229/2025号决定下特定基金管理及财富/投资管理活动的主管机关。

  • 补充而非取代第229/2025号决定。
  • 为 QFZP 目的追溯适用。
  • DFSA 与 FSRA 仍属独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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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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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336 of 2025

核对官方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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