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现行消费税货物类别及税率法规,包括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含糖饮料实行容量分档。
- 含糖饮料采用新容量计税模式。
- 每升0.79及1.09迪拉姆两档。
- 第52/2019号决定已废止。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烟草、电子烟液/设备及能量饮料税率为100%;含糖饮料每100毫升含糖5至不足8克为0.79迪拉姆/升,8克以上为1.09迪拉姆/升。
限制与排除
含糖量低于5克或仅使用人工甜味剂的饮料计税额可为零,但有特定例外。第52/2019号决定已废止。
03
文件正文
已发布独立四语编辑概述;站内暂未转载法规全文。
这是独立编辑概述,并非官方文本或完整译文。适用时须核对阿拉伯文原文、现行版本及过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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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文本为准;官方门户的英文版本仅供参考。本页为 SGC 独立编辑概述。
法律审核
已核对编号、日期、适用范围、主要例外、生效状态及官方链接;本概述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 · 2026年9月13日
转载状态
仅使用法规元数据、官方直链及原创编辑说明;不复制 FTA/MoF 的 PDF、版式或汇编。发布全文前须另行核查来源及使用条件。
变更历史
- 2025年11月27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 2026年9月13日审核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Decision No. 197 of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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