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现行消费税货物类别及税率法规,包括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含糖饮料实行容量分档。
- 含糖饮料采用新容量计税模式。
- 每升0.79及1.09迪拉姆两档。
- 第52/2019号决定已废止。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烟草、电子烟液/设备及能量饮料税率为100%;含糖饮料每100毫升含糖5至不足8克为0.79迪拉姆/升,8克以上为1.09迪拉姆/升。
限制与排除
含糖量低于5克或仅使用人工甜味剂的饮料计税额可为零,但有特定例外。第52/2019号决定已废止。
05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Decision No. 197 of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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