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 第6条 — Article (6)

Part 1: General Provisions

1. 就证据程序作出的判决、决定,无须说明理由,但其中包含终局裁判的除外。 2. 在任何情况下,就确认现状或听取证人证言的紧急案件作出的判决、决定,均应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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