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民商事交易证据法 — 第24条 — Article (24)

Part 3: Documentary Evidence

1. 公文书是指公职人员或受托从事公共服务者,依照法定形式,在其权限、职权范围内,记录由其实施的事项或从利害关系人处接收的内容。 2. 文书不符合本条第1款条件,但经利害关系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具有私文书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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