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传唤到法院宣誓者应当到场。 2. 本人到场且不争议宣誓的可采性或与案件的关联性的,应立即宣誓或转由对方宣誓,否则视为拒绝;无理由不到场亦视为拒绝。 3. 到场后提出上述争议的,应说明理由;法院不采纳的,应宣誓,否则视为拒绝。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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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传唤到法院宣誓者应当到场。 2. 本人到场且不争议宣誓的可采性或与案件的关联性的,应立即宣誓或转由对方宣誓,否则视为拒绝;无理由不到场亦视为拒绝。 3. 到场后提出上述争议的,应说明理由;法院不采纳的,应宣誓,否则视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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