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36条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负有下列义务: 1. 遵守许可证条件; 2. 在电子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确保其重要数据准确; 3. 为签署人提供适当方式,报告对获许可服务产生疑问的事实; 4. 提供认证证书撤销服务; 5. 依实施条例通知TDRA许可证申请数据的任何变更或暂停服务的意向; 6. 使用TDRA确定并经主管机关认可、技术可靠且防止变更、篡改或入侵的系统和产品; 7. 在TDRA规定期限内保存电子文件、签名、印章及身份识别证据; 8. 依现行法律和本法令处理个人数据; 9. 提供认证证书服务时建立并维护最新证书数据库; 10. 制定并更新服务终止计划,确保服务连续性; 11. 对数据准确性、证明身份或代表权之文件有效性存在疑问,或存在安全障碍或风险时,不得提供服务; 12. 提供获许可的合格信任服务时依赖本国人员官方数据源; 13. 履行实施条例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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