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29条

1. 依赖方未采取必要措施确认认证证书有效、可执行并遵守其限制的,应对其后果负责。 2. 依赖方使用数字身份时未采取必要措施确认其有效、可执行的,应对后果负责。 3. 依赖电子签名或印章时,应考虑:依交易性质、价值或重要性确定的安全等级;核实签署人身份和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措施;核实所用签名或印章符合要求的措施;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签名、印章或证书已被破坏或撤销;签署人与依赖方此前依赖该等工具的协议或交易;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4. 依第3款对签名或印章的依赖不可接受的,依赖方承担无效风险,并对签名或印章所有人及第三方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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