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20条

1. 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符合下列条件的有效: a. 基于依本法令有效、合格的认证证书创建; b. 使用合格电子签名或印章设备创建; c. 证明其有效性的数据与提交依赖方的数据一致; d. 合格认证证书中的签署人识别数据已正确提交依赖方;采用假名化技术的,应告知依赖方; e. 采用实施条例要求的技术和安全措施创建; f. 符合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 合格信任服务提供商应依实施条例规定提供验证服务。 3. 验证服务应以自动、高效、可靠的方式向依赖方提供正确结果,并确保不存在入侵。 4. 验证结果应由合格服务提供商以可靠电子签名或印章签署,或采用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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