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交易与信任服务法

第2条

1. 本法令适用于: a. 采用本法令规定的电子交易、信任服务和合格信任服务的人; b. 电子交易、电子文件、信任服务、合格信任服务及完成该等事项所必需的程序。 2. 内阁可增加、删除或排除本条第1款(b)项所述任何交易、文件、服务或程序,亦可豁免任何机构适用本法令全部或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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