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谣言与网络犯罪法

第52条

1. 利用信息网络或信息技术手段播发、发布、再发布、传播或再传播虚假新闻或数据,虚假、恶意、误导、错误或与官方公布内容相抵触的报告、谣言,或者传播足以煽动、激起舆论,扰乱公共安全,在公众中制造恐慌,损害公共利益、国民经济、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的刺激性宣传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金。 2. 第1款所述任一行为导致煽动、激起公众反对国家任一机关或机构,或者在疫情、危机、紧急状态或灾害期间实施的,处二年以上监禁,并处不少于200,000迪拉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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