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准许或拒绝释放被定罪人并实施电子监控的申请,判决为终局且不得提出异议。 2. 申请被拒绝的,至少六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但已符合《刑罚执行机构法》假释条件的除外。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