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被告同意或应其申请,检察官可以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相同条件,命令暂时对被告实施电子监控,以替代羁押候审。 2. 命令应指定被告不得擅自离开的住所、获准或禁止前往或出入的地点、相关时间和日期,以及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信息。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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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被告同意或应其申请,检察官可以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相同条件,命令暂时对被告实施电子监控,以替代羁押候审。 2. 命令应指定被告不得擅自离开的住所、获准或禁止前往或出入的地点、相关时间和日期,以及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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