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应自对席判决宣告之日或异议程序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刑事书记处提交上诉书。 2. 被定罪人在监狱的,可向监狱负责人提交上诉书;负责人应立即转交刑事书记处。 3. 被定罪人已获保释的,上诉法院可依其确定的承诺或其他保证,在上诉裁判前将其释放。 4. 总检察长可自判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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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诉应自对席判决宣告之日或异议程序判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刑事书记处提交上诉书。 2. 被定罪人在监狱的,可向监狱负责人提交上诉书;负责人应立即转交刑事书记处。 3. 被定罪人已获保释的,上诉法院可依其确定的承诺或其他保证,在上诉裁判前将其释放。 4. 总检察长可自判决作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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