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刑人及承担民事权利责任的被告,可以自缺席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对轻罪及违法案件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异议声明应向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检察机关的刑事书记处提交,并注明审理异议的庭审日期。即使由代理人提交,该声明也视为缺席判决已送达。 2. 异议使案件就异议人部分由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不得因提出异议而使异议人处于更不利地位。异议人未出席第一次异议庭审的,异议视为从未提出,且其此后不得再对该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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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判刑人及承担民事权利责任的被告,可以自缺席判决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对轻罪及违法案件的缺席判决提出异议。异议声明应向原审法院管辖区内检察机关的刑事书记处提交,并注明审理异议的庭审日期。即使由代理人提交,该声明也视为缺席判决已送达。 2. 异议使案件就异议人部分由作出缺席判决的法院重新审理;不得因提出异议而使异议人处于更不利地位。异议人未出席第一次异议庭审的,异议视为从未提出,且其此后不得再对该缺席判决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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