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需要检查被告精神或心理状况时,侦查期间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命令将被羁押候审的被告安置于专门治疗机构接受观察;每次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累计不超过四十五日。检察机关尚未完成对被告的侦查程序而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检察机关负责人应将事项提交主管法院,由其决定延长特定期限或释放被告。 2. 被告未被羁押候审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主管法院可以命令将其置于其他场所接受观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Book 3: COURTS · Part 2: Trial Procedures ·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I: Service of Process Upon Litigants: Article (157) Appearance of the Accused Before the Court · Section 4: Subsidiary Forgery Case: Article (182) Challenging Case Papers on Forgery Grounds
1. 需要检查被告精神或心理状况时,侦查期间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命令将被羁押候审的被告安置于专门治疗机构接受观察;每次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累计不超过四十五日。检察机关尚未完成对被告的侦查程序而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检察机关负责人应将事项提交主管法院,由其决定延长特定期限或释放被告。 2. 被告未被羁押候审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主管法院可以命令将其置于其他场所接受观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