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85条

1. 需要检查被告精神或心理状况时,侦查期间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审理案件的法院,可以命令将被羁押候审的被告安置于专门治疗机构接受观察;每次期限不超过十五日,累计不超过四十五日。检察机关尚未完成对被告的侦查程序而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检察机关负责人应将事项提交主管法院,由其决定延长特定期限或释放被告。 2. 被告未被羁押候审的,检察机关负责人或主管法院可以命令将其置于其他场所接受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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