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庭审全部事项应记入笔录,每页由审判长、书记员签署。 2. 笔录载明日期、公开或秘密性质、法官、出庭检察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律师、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并注明宣读文件、全部程序、请求、附带事项决定、判决主文及庭审其他事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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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庭审全部事项应记入笔录,每页由审判长、书记员签署。 2. 笔录载明日期、公开或秘密性质、法官、出庭检察官、书记员、当事人及律师、证人和当事人陈述,并注明宣读文件、全部程序、请求、附带事项决定、判决主文及庭审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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