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庭通知可通过:A. 录音或录像通话、手机信息、智能应用、电子邮件或其他技术方式;B. 在被告住所、工作地或所在处向本人送达。因被告原因无法送达或拒收的,视为向本人送达;住所未找到的,可交同住且成年的配偶、亲属、姻亲或服务人员。 2. 送达人应核实收件人身份,其外观应已满十八周岁,且本人或其代表者与被告无明显利益冲突。 3. 技术方式应确认属于被告;录音录像通话须制作载明内容、时间、日期及接听人的笔录,附卷并具有证明力。 4. 无法依第1款送达的,交被告最后住所地警察局;除有相反证明外,犯罪地视为最后住所。 5. 轻罪、违警罪可由公共权力人员送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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