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55条

1. 检察机关及各方可附证据文件申请指定主管法院。 2. 受理法院在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命令将材料存入案件管理办公室。 3. 办公室在存入后三日内通知其他当事人;各方可查阅并在通知后十日内提交意见。 4. 存入命令导致相关案件中止,但法院另有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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