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33、134条上诉通过向刑事法院书记处提交报告提出;第133条情形期限二十四小时,第134条十日。 2. 对检察机关自决定作出日起算,对其他当事人自命令送达日起算。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