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18条

1. 检察机关完成侦查后,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命令释放被告,但被告因其他原因被羁押的除外。 2. 重罪案件的不起诉决定,只能由总检察官助理或其代理人作出,并须经总检察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生效。 3. 不起诉决定应载明被告姓名、姓氏、年龄、出生地、住所、职业、国籍、被指控事实及其法律定性,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 4. 该决定应送达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二者中有人死亡的,应在死者最后住所向其全体继承人送达,无须逐一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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