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刑事诉讼法

第115条

1. 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视情况在必要时,可以在不预先通知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情况下,命令识别、追踪或评估可疑财产或其等值,并对其采取包括管理、禁止处分在内的保全措施;但该财产须源于犯罪或与犯罪有关,或者措施旨在防止规避扣押令或没收判决,且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2. 必要时,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可以委托其认为适当的人管理已采取保全措施的可疑财产或其等值。最终有罪判决作出后,变卖所得归政府所有;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的权利在财产价值范围内继续附着于该财产。 3. 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被告、财产所有人、占有人、管理人或其认为适当的第三人管理上述财产。委托第三人管理的,由检察机关或主管法院确定管理报酬,并由国库支付。 4. 司法部长或地方司法机关负责人可以发布决定,规范被扣押财产的管理及相关费用。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