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法第188、189、190、193条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应判令解散其中所述协会、机关、组织、分支或场所,并关闭其营业地点。 法院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没收用于犯罪,或在上述主体集会地点发现的现金、物品、文件、工具及其他物品。 有充分证据或迹象证明表面属于被定罪人财产的资金,实为专供上述主体支出来源的,法院亦应没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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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法第188、189、190、193条规定的情形下,法院应判令解散其中所述协会、机关、组织、分支或场所,并关闭其营业地点。 法院在所有情况下均应没收用于犯罪,或在上述主体集会地点发现的现金、物品、文件、工具及其他物品。 有充分证据或迹象证明表面属于被定罪人财产的资金,实为专供上述主体支出来源的,法院亦应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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