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与刑罚法

第188条

成立、设立、组织、管理、领导或加入任何名称、形式的协会、机关、组织、团体、集团、帮派或其分支,且其目的或主张为推翻、夺取国家政权,阻碍宪法或法律实施,反对国家政体赖以建立的基本原则,阻止国家机构或公共机关履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或宪法、法律保障的其他公共权利和自由,或损害国家统一、社会安宁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明知上述目的,仍以任何方式与前款所述主体合作、参与其中或提供资金、物质支持的,处相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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