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基础法律

第1条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联邦政府:阿联酋政府。 地方政府:联邦成员酋长国的任何政府。 财政部:财政部。 部长:财政部长。 FTA:联邦税务局。 企业税:本法令对法人及业务所得征收的税。 业务:任何人在任何地点定期、持续、独立开展的活动,包括工业、商业、农业、职业、专业、服务、勘探或使用有形无形财产的其他活动。 合格所得:合格自由区主体取得、按第3条第2款(a)项税率缴税的所得。 政府实体: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及其部委、部门、机构、主管机关和公共机构。 政府控制实体:由政府实体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并控制,且由内阁决议指定的法人。 人:自然人或法人。 业务活动:某人在其业务过程中实施的交易、活动或一系列交易活动。 受托活动:政府控制实体依设立或监管其之法律文书开展,并由内阁决议指定的活动。 国家领土:国家陆地、领海及其上空。 自然资源:可从国家领土提取的水、石油、天然气、煤、天然形成矿物及其他不可再生、无生命自然资源。 采掘业务:勘探、开采、移除、生产或利用国家自然资源或其中权益的业务或业务活动。 非采掘自然资源业务:分离、处理、精炼、加工、储存、运输、营销或分销国家自然资源的业务。 合格公共利益实体:符合第9条并列入内阁决议的实体。 合格投资基金:主要通过发行投资权益募集或汇集投资者资金,使权益持有人从实体取得、持有、管理或处置投资的利润收益中获益,并符合第10条和适用立法的实体。 免税主体:依第4条免征企业税的人。 应税人:依本法令在本国缴纳企业税的人。 许可机关:负责许可或批准本国业务或业务活动的主管机关。 许可证:许可机关签发、据以在本国开展业务或业务活动的文件。 应税所得:依本法令缴纳企业税的所得。 财政年度:第57条规定期间。 纳税申报表:按FTA规定形式和方式为企业税目的提交的信息,包括附表附件及其修改。 税期:必须提交纳税申报表的期间。 关联方:第35条第1款规定的与应税人有关联之人。 收入:税期内取得的所得总额。 认可证券交易所:在本国设立并由主管机关许可监管的证券交易所,或同等外国交易所。 居民、非居民:分别为第11条第3款和第4款所述应税人。 自由区:内阁决议指定的本国特定地理区域。 自由区主体:在自由区注册、设立或以其他方式登记的法人,包括在自由区登记的非居民分支机构。 非法人合伙:依本国适用立法,由两人或多人通过合同建立的合伙、信托或类似关系。 常设机构:非居民依第14条在本国的业务场所或其他存在形式。 本国来源所得:第13条规定的在本国应计或来源于本国的所得。 合格自由区主体:符合第18条并依第3条第2款纳税的自由区主体。 投资管理人:受本国主管机关监管、提供经纪或投资管理服务的人。 应付企业税:一个或多个税期已经或将到期应向FTA缴纳的企业税。 外国合伙:依外国司法管辖区法律,由两人或多人通过合同建立的合伙、信托或类似关系。 外国税收抵免:依外国法律就所得或利润缴纳、可按第47条第2款从应付企业税中扣除的税。 家族基金:符合第17条的基金会、信托或类似实体。 利息:为使用资金或信贷而应计或支付的金额,包括折扣、溢价、伊斯兰金融工具利润、经济上等同利息的付款及筹资相关金额,但不包括本金。 会计所得:依第20条编制的财务报表所载相关税期会计净利润或亏损。 免税所得:依本法令免征企业税的所得。 关联人员:第36条第2款规定的附属于应税人的人。 税务亏损:依本法令计算的某税期负应税所得。 合格业务活动:内阁决议指定的活动。 外国常设机构:依第14条标准确定的居民在境外业务场所或其他存在形式。 市场价值:在类似情况下,非关联方或关联人员之间可在公平自由市场交易中约定的价格。 合格集团:符合第26条第2款的两个或多个应税人。 净利息费用:依本法令确定的利息费用减利息收入。 银行:在本国获许可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或从事可接受存款和发放信贷之同等活动的人。 保险人:在本国获许可通过订立或履行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合同承担风险的人,包括再保险和专属保险。 控制:一人依第35条第2款对另一人的指导和影响。 税务集团:依第40条作为单一应税人处理的两个或多个应税人。 预提税抵免:依第46条第2款可从应付企业税中扣除的企业税金额。 预提税:依第45条从本国来源所得中预扣的企业税。 税务登记:个人向FTA登记企业税的程序。 税务登记号:FTA向每一企业税登记人签发的唯一号码。 税务注销:注销企业税登记的程序。 税务程序法:规范本国税务程序的联邦法律。 行政罚款:依本法令或税务程序法施加和收取的金额。 补充税:为经合组织第二支柱规则之目的,依本法令及内阁根据第3条确定的规则对跨国企业征收的补充税。 跨国企业:位于本国或外国领土的一个实体和/或其一个或多个成员实体,具体由内阁根据部长提议发布的决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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